首都功能核心区内不容经营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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