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末以来,我国一直在加强软件政策体系建设,软件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000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明确提出到2010年力争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发展目标,并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出口、收入分配、人才、装备及采购、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管理等方面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2001年9月,国务院颁布《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以下简称:51号函),就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2005年)》(以下简称:47号文件),在18号文件和51号文件之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18号文件和47号文件出台后,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促进了软件产业政策体系的日趋完善。
软件产业化方面,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共批准了北京、上海、大连、济南、西安、南京、长沙、成都、杭州、广州、珠海11个重点软件园区作为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同时落实了支持和资助措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组织实施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计高技〔2002〕2686号)。通过建设软件出口基地、海外开拓体系和若干国家软件工程研究中心,加强软件产业基础建设,并组织实施人才工程、大企业工程和重点应用领域及重点产品产业化工程等重点专项工程。2004年1月,我国确定北京、深圳、上海、天津、大连和西安为国家软件出口基地,为软件出口营造了良好环境。
在扶持和培育骨干软件企业方面,信息产业部会同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和国税总局,共同制定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确定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同时,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在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起了以软件行业协会为执行单位,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为监督审批单位的双软认定机构,全面展开落实软件产业政策的日常工作,为软件企业尽快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此外,信息产业部还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管理暂行规定》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加强了对软件企业的规范管理。
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国科发高字〔2004〕124号)。在“863”计划里专门设立软件重大专项,重点支持系统软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中间件,以及重大应用共性软件的研发。
在资金保障方面,财政部发出《关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的函》(财办建〔2004〕14号)。2003年初,整合了“十五”期间专项支持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30.245亿元。2003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信息产业部共支持软件项目778个,安排整合资金10.14亿元,比书面承诺金额6.346亿元多3.794亿元。为了解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还负责牵头建立了资金使用通报机制。
在促进软件出口方面,信息产业部和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软件出口实行了更为优惠的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从2002年10月15日开始,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中资企业的开户条件限制,将原来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统一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账户统一实行管理。
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及其绩效盘点
从上世纪末以来,我国一直在加强软件政策体系建设,软件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000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明确提出到2010年力争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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